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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如何寻求司法救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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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24 00:26:3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如何寻求司法救济
    正当经营、有序竞争,是每个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,称之为正当竞争权。当此种权利受到侵害时,该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,通常情况下,其可获得如下两种救济:
     1、 民事救济
     (1)从程序上讲,权利人向法院的起诉首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受理条件,即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,有明确的被告,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,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。从程序上,权利人能够获得的救济包括:
     A、证据保全,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原告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甚至在起诉前,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、查封或扣押;
     B、财产保全,即对于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,或者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,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者案件受理后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、扣押或冻结。
     C、临时禁令即如果情况紧急,不立即停止某种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易弥补损害的,经权利申请并提供担保,法院在权利人起诉前或者在案件受理后,可作出裁定,责令被申请人或被告立即停止某种行为。在权利人起诉前,法院作出的裁定,我们称之为诉前禁令;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作出的裁定,称之为诉中禁令。诉中禁令,从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某种行为的角度而言,等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。
    (2)实体救济
     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决时,权利人一般可以获得如下救济:
     A、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相当于国外法上的永久性禁令;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,若有违反,将受到制裁,包括刑事制裁;
     B、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;
     C、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,包括合理的诉讼支出,如原告的律师费、调查取证费等等。
     2、 刑事救济
     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、情节严重的故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法院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在权利人寻求刑事救济时,可向公安机关报案,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,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。另外,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,权利人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,向法院提起自诉。
     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,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多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。依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,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,量刑幅度将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,单处或并处罚金。
  实践中寻求救济的难点问题
    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,存在一些难点问题,主要包括:
    (1) 证据问题
     在取证方面,权利人有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,例如,在互联网上竞争对手对权利人进行诋毁的证据,稍纵即逝,不易获取;再如,对于竞争对手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,取证也较困难。对于前者,权利人可请求公证机关对网上相关内容进行保全;对于后者,权利人可请求法院进行诉前或诉中的证据保全,为纠纷的解决打好证据基础。
     (2) 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
   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乃至于整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,权利人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有以下方法: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、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、参照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合理许可使用费、定额赔偿或者法定赔偿。但在实践中,权利人的损失、侵权人的获利常常难以计算,被侵害的知识产权又未许可他人使用过,因此,如何确定一个能够合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的赔偿额,常为诉讼中的难点。法院常常根据定额赔偿或者法定赔偿的原则,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数额。在此情形下,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包括研发费用、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、后果等情节,是法院酌定赔偿额时所考虑的因素,因此原告应向法院提供此方面的证据。
    若权利人欲以被告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,可在诉前或诉中,请求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务帐册进行保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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