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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费14万为死刑犯治癌症,值不值得,应不应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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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7-28 11:29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两年33岁、身患晚期肺癌的杀人犯范旭东已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,但因同案犯同诉而不能从看守所转到监狱服刑。为救范旭东,西安市未央看守所花去了相当于全所在押人员两年的医疗费——14万元。(据7月23日《法制日报》)

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(试行)》明确规定,“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。病情严重的,可以住院治疗……”这意味着,看守所如果不为人犯治病,那就是失职。这是从制度层面而言的。从人道的角度讲,治病救人更是最基本的要求。看守所所长刘平权说:“罪犯首先是人,是人就有生存的权利,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。”面对患病的嫌犯或罪犯,我们首先应该把他们当“人”来看待,不管他们犯了多大的罪,即使罪大恶极,只要还没有被判处死刑,司法机关就应该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,就必须为他们治病。

社会上还有很多守法的百姓看不起病,为一个罪恶之人付出这么多,看守所不是慈善救助机构,纳税人的钱不是这样花的!。不支持为杀人凶犯付出过多的经济代价,很多普通人因看不起病忍受煎熬,应该把更多的金钱投放在守法公民身上,纵容罪恶就是欺负善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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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7-28 17:17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浪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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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7-28 17:24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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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7-28 17:41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罪犯首先是人,是人就有生存的权利,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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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7-28 17:42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罪犯首先是人,是人就有生存的权利,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
死刑犯有生命权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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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7-29 22:18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病,鉴定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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